PS-A2人體靜電釋放報警儀
1、GB50074-2002《石油庫設計規范》 第14.3.13條規定:下列甲、乙、丙A類油品(原油除外)作業場所,應設消除人體靜電裝置: 1、泵房的門外; 3、裝卸作業區內操作平臺的扶梯入口處; 2、Q/SY1431-2011《防靜電安全技術規范》----*公司企業標準 第4.4條:泵房的門外、油罐的上罐扶梯入口、油罐采樣口處(距采樣口不少于1.5m)、裝卸作業區內操作平臺的扶梯入口及懸梯口處、裝置區入口處、裝置區采樣口處、碼頭入口處、加油站卸油口處(距卸油口不少于1.5m)等危險作業場所應設置本安型人體靜電消除器。本安型人體靜電消除器的電荷轉移量不得大于0.1μC。本安型人體靜電消除器應由有檢測資質單位進行檢測,合格后允許用于現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