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料機械網 質量安全】近日,江蘇省無錫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了《2021年無錫市塑料管材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監督抽查產品范圍為以聚氯乙烯、聚乙烯、聚丙烯等樹脂為主要原料經擠出成型的各類塑料管材(包括通過物理改性的塑料管材)。
該細則適用于無錫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的塑料管材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檢驗,規定了各類塑料管材產品的抽樣方法、檢驗依據、檢驗項目、檢驗方法、判定原則、異議處理及復檢等內容。
塑料管材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檢驗采取抽樣方式進行,主要包括生產企業抽樣和實體店抽樣。生產企業采樣時,在生產企業的成品庫內(含存放區)隨機抽取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產的產品;在實體店抽樣時,待銷產品數量滿足抽樣數量即可。此外,在待銷產品中隨機抽取,檢驗用樣品和備用樣品均按進貨價購買,索取發票等購樣憑據留證。
根據實施細則,抽樣主要依據GB/T 2828.4-2008《計數抽樣檢驗程序 第4部分:聲稱質量水平的評定程序》、GB/T 18742.2-2017《冷熱水用聚丙烯管道系統 第2部分:管材》、SH/T 1750-2005《冷熱水管道系統用無規共聚聚丙烯(PP-R)專用料》、GB/T 13663.2-2018 《給水用聚乙烯(PE)管道系統 第2部分 管材》、GB/T 10002.1-2006 《給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GB/T 5836.1-2018 《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JG/T 3050-1998 《建筑用絕緣電工套管及配件》等標準、經備案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規定進行。
經檢驗,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備注中進行說明。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該項目不參與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備注中進行說明。
不同塑料管材產品抽查檢驗項目:
冷熱水用聚丙烯(PP-R)管材檢驗項目
給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檢驗項目
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檢驗項目
給水用聚乙烯(PE)管材檢驗項目
建筑用絕緣電工套管檢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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