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廣東省一次性塑料餐飲具
生產領域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實施細則
1 適用范圍
本細則適用于廣東省生產領域食品相關產品監督抽查,監督抽查產品范圍為廣東省內生產領域的一次性塑料餐飲具。
2 檢驗依據
GB 4806.6-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塑料樹脂》
GB 4806.7-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T 18006.1-2009《塑料一次性餐飲具通用技術要求》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
《食品用塑料包裝、容器、工具等制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等
其他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相關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
3 抽樣
抽取樣品應為同一型號規格、同一批次的產品。產品抽樣數量可根據樣品的實際大小,在滿足檢驗的條件下作適當調整;抽取的兩份樣品分別單獨封裝,一份作為檢驗樣品,一份作為留樣,留樣封存于承檢機構。抽樣數量見下表:
注:需提供產品的標識或符合性聲明。
4 檢驗項目要求檢驗應注意的問題:
①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國家或行業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國家或行業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的檢驗項目(主要是產品通用重要特征值)時,應按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進行檢驗并判定;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該項目不參與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備注中進行說明。
?、谌魳悠烦霈F封樣狀態破壞或樣品異常損壞的情況,影響檢驗結果,則停止對該樣品的檢驗。
?、蹤z測微生物指標應采用未開封的樣品,分裝、已拆封樣品不檢測微生物指標。
5 判定原則
經檢驗,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
6 異議處理復檢
對判定不合格產品進行復檢時,按以下方式進行:
6.1對不合格項目復檢時,采用留樣復檢。復檢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
6.2不進行復檢情況:
?、俦粰z方提出復檢時,產品在復檢有效期內于正常貯存條件下已變質;
?、谝罁礼B 4789.1-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微生物學檢驗 總則》第7.3條規定“檢驗結果報告后,剩余樣品和同批產品不進行微生物項目的復檢”和《健康相關產品國家衛生監督抽檢規定》(衛監督發〔2005〕515號)第十九條:“產品微生物指標超標的不予復檢”的規定,微生物指標不合格不進行復檢;
?、鄯?、法規規定不得復檢的其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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