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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生產和加工設備的產能計算
點擊次數:376 發布時間:2014-1-9
對于生產和加工設備以及產能,企業年加工利用廢塑料能力不低于5000噸(以PET為原料的化纖類生產企業除外)。
化纖類生產企業及塑料制品類生產企業應具有與加工利用能力相適應的廢塑料預處理設備(如:分選、破碎、清洗設備等)以及以所申請種類廢塑料為原料的產品生產加工設備(如:紡絲設備、吹塑機、擠塑機、發泡機或者拉管機等)。再生PET片生產企業應具有一體化自動進料、破碎、分選、清洗、干燥、包裝設施和設備。禁止使用鹽鹵分選生產工藝(經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認定的集中加工利用區域內、有經過驗收合格的專業鹽鹵廢水處理設施的除外)。
我們的設備在設計制造之初就考慮到了環保問題,能更好的進行廢氣和污水的處理及再循環利用。